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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法律透视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00:12:17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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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标识保护领域,“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曾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涉及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利的冲突,更深刻揭示了商标法体系中“商品与服务类似性”判断标准的复杂性。本文将围绕此案的核心法律争点展开分析,探讨其对于文化产业商标保护的启示。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江苏卫视的知名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名称,是否对金阿欢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类别上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曾认定不构成侵权,理由在于电视节目属于娱乐性视听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交友、婚姻介绍”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这一判决起初引发了关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讨论。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法律透视

案件的逆转出现在二审阶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判断服务是否类似,不应仅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机械比对,而应更关注服务的实际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是否重合,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涉案电视节目《非诚勿扰》虽然以娱乐形式呈现,但其核心内容与主题是提供婚恋交友平台,与现实生活中婚姻介绍服务在目的上高度契合。节目在观众中建立的认知,直接指向婚恋交友,这导致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该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构成商标侵权,责令节目更名。

此判决在法律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它确立了“服务类似性”判断的动态综合标准,突破了区分表的静态框架。司法机关强调,应结合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公众的普遍认知进行实质性判断,尤其当节目内容与特定服务产生直接、稳固的联系时,其名称的使用便可能侵入他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这要求文化产品的创作者和运营者,在策划之初就需具备前瞻性的商标风险意识。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此案是一记重要的警钟。节目名称、栏目品牌并非天然与商品服务类别绝缘。一旦其内容深度介入某个商业服务领域,并在公众心中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该名称就可能被视为在该领域的商业使用。制作方在推出新节目时,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与风险评估至关重要。对于计划商业化运营的品牌,更应尽早布局商标注册,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避免未来陷入被动侵权的困境。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最终以节目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落下帷幕。它昭示着在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的文化传媒领域,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审慎规避法律风险,都是市场主体应恪守的基本准则。该案所确立的司法原则,将持续引导市场走向更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