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亲属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核心范畴“家事”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社会伦理的维系。在司法实践中,“家事”并非一个封闭僵化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不断演进,呈现出从形式化家庭关系向实质化生活共同体拓展的趋势。
传统法律视角下,“家事”通常以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如收养)形成的亲属关系为基础。其范围明确,主要涵盖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及其他近亲属关系。与此对应的家事纠纷,如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也大多在此框架内进行审理。这种界定方式具有清晰、稳定的优点,便于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是家事法律体系的基石。

现代社会的家庭形态日益多元化,非婚同居、隔代共育、意定监护等新型共同生活模式不断涌现。这些关系虽不完全符合传统亲属关系的法定形式,却同样产生了紧密的人身依附、财产混同与情感信赖,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家庭生活共同体”。若法律固守形式标准,将此类关系产生的人身与财产纠纷一概排除于“家事”范畴之外,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充分救济,有违家事法律保护家庭生活安宁、弱者权益的立法初衷。
当代家事司法实践呈现出一种包容性发展的态势。越来越多的裁判开始采纳“功能主义”的审查路径,即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不仅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亲属身份,更注重考察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彼此间是否形成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支持等家庭核心功能。例如,在特定财产分割或扶养争议中,法院可能依据长期共同生活、财产高度混同的事实,参照家事法律原则进行裁量,以实现实质公平。
这种对“家事”范畴的弹性把握,也对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需深刻体察社会人情与伦理变迁,善于运用调解、心理疏导等多元方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目标。家事审判庭的普遍设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探索,正是为了适应这一需求,旨在更全面、更人性化地处理涉及“家事”的复杂纠纷。
家事法律中的“家事”概念,正在经历从形式法定向实质功能的部分演进。这一演进并非对传统家庭价值的否定,而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家庭法律保护范围的必要拓展与完善。其根本目的,始终在于通过法律的调整,维护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一位成员的正当权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与良序。